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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9-09-10有效性:有效阅读量:0

 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汴劳社【2008】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根据《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暂行办法》汴办(2008)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医疗统筹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符合《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和《开封市市直企业和非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均须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申报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申报登记表》;

(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离休干部身份证复印件;

(四)离休干部离休证及复印件;

(五)离休干部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  离休干部医统筹金缴纳标准按该类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水平确定,2008年为8000元。每年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支出增减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联席办公会核定。

离休干部医统筹金按年征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次年的统筹金  

第七条  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由市财政按照确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纳入年度预算,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对欠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将暂停该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其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或待补齐欠款后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离休干部缴纳的医疗统筹金,30%划入个人账户,从个人账户中划出一定的金额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大病统筹;70%作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离休干部住院费用。个人账户实行年度包干,如年度内门诊费用加住院费用不超过个人账户总额,结余部分作为健康奖励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三章  就医和费用结算

第十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计算机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发放就医证和IC卡作为就医凭证,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记入IC卡,供离休干部结算医疗费时使用。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定点医院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市医保中心与其签订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凭就医证和IC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应核实离休干部身份,确认后按离休干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用IC卡刷卡结算。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时,凭入院通知单,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后办理入院手续。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用药一次处方量应遵守如下规定:急诊1日量,一般病5-7日量,慢性病10-15日量,中草药不超过5剂。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和每疗程超过200元的治疗项目,由主管医师开出检查或治疗申请单,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抢救病人可先行诊治,5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急诊急救需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可就近在公立医院治疗,其间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但需在5日内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备案。病情稳定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转入定点医院。

第十七条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参照《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管理。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住院治疗期间需异地转诊转院,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第十九条  急诊急救、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离休干部应提供住院期间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病历首页及续页、汇总清单、出院证,转诊转院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报销凭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汇总,于出院后次月10到15日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范围,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按100%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应妥善保管就医证和IC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损坏等,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参加医疗统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开封市市直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