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完善医疗保障基金审核结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业务实际,制定《开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请各县区于2020年9月24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开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 系 人:马垚垚
联系电话:23381675 13693908008
2020年9月23日
开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
工 作 方 案
为做好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审核结算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业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审核结算为重点,通过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协议管理、规范基金审核结算、优化公共服务,强化医保经办人员责任担当意识,恪尽职守,牢牢守住医保基金安全第一道防线。实现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控、事后监督转变,从单一审核结算向审核结算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不断提升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围绕《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见附件)开展,内容包括内部控制与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待遇稽核、年终考核等六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与管理。包括;机构职能是否整合到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内控制度与内控监督考核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健全。
(二)基金财务管理。包括: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三)费用审核。包括:审核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做到初审全覆盖,抽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开展智能审核。
(四)结算支付。包括:总额预算下复合方式付费、预算制度、协商流程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按协议足额及时结算。
(五)待遇稽核。包括:是否制定年度稽核方案,稽核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稽核结果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六)年终考核。包括: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是否健全合理,考核结果是否应用到位。
三、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局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自查自纠和市局检查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9月25日前)。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逐项开展自查,自查业务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审核结算业务。自查结束后,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查结果认真填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撰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组织开展情况、存在问题、问题原因、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务必于9月24日前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和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医疗保障局。
(二)市局检查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根据自查情况,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对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填报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撰写全市医疗保障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报告,迎接省局及国家局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是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管理和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要提升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宗旨意识,强化使命担当,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二)锤炼干部队伍,完善内控制度。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锤炼和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队伍服务能力,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经办服务队伍,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要理顺医疗保障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筑牢基金监管内控防线。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纪律作风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教育引导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人员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经办服务人员“吃拿卡要”“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业务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入分析医疗保障审核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审核结算相关制度。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与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5号)要求,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理事项和办理时限等,自觉接受参保服务对象、定点医药机构等社会监督。
(四)认真开展自查,落实整改责任。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开展医保基金审核结算自查自纠,重点治理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仪患者医疗费用结算不及时、内控制度不健全、费用审核覆盖不全面、基金支付不及时、履约检查不到位,以及违规支取医保基金和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对自查工作中发现的懒政怠政、谎报瞒报,以及“吃拿卡要”“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
附件: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结算规范要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项目 | 规范要求 | 自查结果 | 问题原因说明 | |
是 | 否 | |||||
1.1 | 内部控制与管理 | 机构职能是否整合到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内控制度与内控监督考核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健全 | 医保经办机构职能整合完毕,科室人员配置到位 | |||
1.2 | 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坚决纠治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办事效率低等问题 | |||||
1.3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 | |||||
1.4 | 医保目录更新維护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对照清晰 | |||||
1.5 | 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办医疗保障业务工作程序规范,制定管理衔接制度, 履行协议约定 | |||||
1.6 | 建立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业务权限职责淸晰,业务环节相互制衡,不相容岗位人员配置合理 | |||||
1.7 | 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査评估,并建立明确的惩处激励管理办法 | |||||
2.1 | 基金财务管理 | 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 |||
2.2 | 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编制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 |||||
2.3 |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纳入财政专户 | |||||
2.4 | 基金财务与业务、财政、银行、税务等及时对账,往来账及时清理,银行票据、基金专用收据、密钥、印章管理、使用、核销符合规定,财务档案及时归档整理 | |||||
2.5 | 各项医保基金计息符合规定,是否按优惠利率计算,核查有无违规运营情况 | |||||
2.6 |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核査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 |||||
2.7 | 强化基金内部审核、外部监督,基金收支运营情况按要求公开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项目 | 规范要求 | 自查结果 | 问题原因说明 | |
是 | 否 | |||||
3.1 | 费用 审核 | 审核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做到初审全覆盖,抽査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开展智能审核 | 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费用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制度 | |||
3.2 | 逢单必审,对上传医疗费用信息进行100%全覆盖初审,对初审数据和审核结果复审,根据当地规定按比例对单笔大额费用进行复审 | |||||
3.3 | 对初审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应当通过调阅病历、日常检査等方式进行核实 | |||||
3.4 | 对初审通过的费用釆取随机抽査方式进行复审,住院费用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 | |||||
3.5 | 审核査实的违规费用,可按照抽査比例放大后拒付 | |||||
3.6 |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智能审核 | |||||
4.1 | 结算 支付 | 总额预算下复 合方式付费、 预算制度、协 商流程是否健 全合理,是否 按协议足额及 时结算 | 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开展按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项目、床日、 人头等多元复合付费方式,基金结算支付程序规范合理 | |||
4.2 |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4.4 |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核査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4.5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 |||||
5.1 | 待遇 稽核 | 是否制定年度 稽核方案,稽 核程序是否规 范,是否依法 依规开展日常 稽核和专项稽 核,稽核结果 处理是否合法 合规合理 | 规范医疗保障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 |||
5.2 | 对日常费用审核和通过智能审核监控及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可釆取实地、书面、网络和约谈等方式开展日常稽核,做到疑点必査 | |||||
5.3 | 在医保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项稽核计划,对疑似违规的就医购药 、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费用结算、两定机构协议履行、参保人待遇等事项进行专项稽核检査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项目 | 规范要求 | 自查结果 | 问题原因说明 | |
是 | 否 | |||||
5.4 | 待遇 稽核 | 是否制定年度 稽核方案,稽 核程序是否规 范,是否依法 依规开展日常 稽核和专项稽 核,稽核结果 处理是否合法 合规合理 | 实现专项稽核检査全覆盖,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每年至少1次专项稽核检査 | |||
5.5 | 按照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处理、材料归档等程序开展待遇稽核 | |||||
5.6 | 对在待遇稽核中发现被检査对象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及时责令改正,并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当地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 |||||
6.1 | 年终 考核 | 考核制度、考 核标准是否健 全合理,考核 结果是否应用 到位 | 优化简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6.2 | 制定协议管理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计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参保人满意度调查等评价方式 | |||||
6.3 |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从协议履行、医疗质量、诊疗规范到成本控制的绩效考核,推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
6.4 | 强化协议管理和考核结果应用,根据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将年终考核结果与医保付费、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 协议续签和终止等挂钩,激励医药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对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