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办〔2021〕26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做好我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我局起草了《开封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草案)》),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通过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随着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草案)》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精准帮扶中低收入人群,发挥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统筹安排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等。
三、起草过程
(一)谋划起草阶段。
我局组织有关人员探讨学习国家及省、市有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制度文件,联系有关部门提取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系列数据,并就业务涉及较多的相关市直单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沟通,综合参考数据信息及相关文件要求设定我市年度救助的起付线及其他待遇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实施方案(草案)》。
(二)征求意见阶段
通过座谈会、政府官方网站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实施方案(草案)》。
四、内容说明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待遇水平
1.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共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类救助对象。
2.分类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定额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3.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
4.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救助对象 | 住院救助 | 门诊规定病种救助 | 年度救助限额 | ||
起付 标准 | 救助 比例 | 起付 标准 | 救助 比例 | ||
特困人员 | 无 | 90% | 无
| 50% | 3万元 |
低保对象 | 70% | ||||
返贫致贫人口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2000元 | 65% | 30% | 1万元 |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5000元 |
5.倾斜救助。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二)明确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实施方案(草案)》规范了三项保障制度功能定位,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理顺了制度衔接次序:一是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二是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支付封顶线;三是整合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5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调整同步实施;四是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的工作抓手,强化预警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三)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措施
《实施方案(草案)》规范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单制”结算和依申请救助享受待遇。
(四)要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实施方案(草案)》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和鼓励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发展。